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(以下简称“推优”),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,也是新时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,加强党员队伍建设,为党的事业培养接班人的重要措施,为切实做好我校“推优”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》和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》,特制定本工作条例: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。“推优”,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,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;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,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。
第二条 发展优秀大学生入党,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;发展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推荐。
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“推优”工作的重要性,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开展“推优”工作,使“推优”工作做到制度化、规范化。
第二章 “推优”的对象及条件
第四条 “推优”的对象是:
年满18周岁,未满28周岁,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且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。
第五条 “推优”的基本条件是:
(一)拥护党的纲领,积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,基本具备党员条件。
(二)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,具强烈的责任感。
(三)能够积极履行团员义务,正确行使团员权利,关心集体,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,无违纪现象。
(四)在工作、学习中成绩突出,受到广大团员青年的好评。
(五)在团员青年中起模范带头作用。
(六)必须是注册志愿者,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,且在注册志愿者中发挥骨干作用。
以下情况不予推优:
(七)不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和主题团日活动的团员不推荐。
(八)团支部民主测评票数不过半的团员不推荐(要求参加民主测评的团员必须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五分之四)。
(九)推荐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推荐。
第三章 “推优”的要求及程序
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,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,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,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,及时向党组织推荐。确保把最优秀的团员推荐到党组织中来。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,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、降格以求。
第七条 推优工作程序和步骤:
各院系团组织要从新生入学开始就抓紧做好“推优”工作,早教育、早选苗、早培养。“推优”工作以团支部为单位,在院系党总支和院系团总支的领导下进行,其主要程序是:
(一)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,学习本条例以及党员标准,由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,团员进行民主评议,然后提出推荐对象。
(二)各团支部在广泛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,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主测评;团支部依据测评结果,结合日常表现,全面衡量后确定推荐名单,报院系团总支审核。
(三)各院系团总支召开委员会议,在征求院系党总支和团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对各支部“推优”情况进行汇总、审查后,到校团委网站下载《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表》,统一填写,经院系团总支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,报校团委审核。
(四)校团委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,确定推荐名单,向学生所在党总支正式推荐,并报上级党组织。
(五)各团支部将“推优”过程及结果汇总,并交院系团总支存档。
(六)对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,其“推优”材料归入入党培养材料中。
第四章 “推优”的时间及比例
第八条 “推优”的时间:每学年推优两次,即四月份、十一月份各一次,毕业年级不再推优。
第九条 “推优”的比例:每次“推优”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支部团员数的15%。
第五章 “推优”的审核程序及考核制度
第十条 各院系团总支要在认真检查各团支部推优工作的基础上,将该次 “推优”名单和《推优情况统计表》报校团委备查。
第十一条 校团委在院系团总支“推优”工作结束后的两周内对其所报材料审核完毕。
第十二条 “推优”工作的考核制度:
(一)校团委根据各院系“推优”工作情况对各院系的“推优”工作进行考核。
(二)考核标准:
1.“推优”工作的程序符合规定情况;
2.“推优”工作的群众满意度情况;
3.考核结果计入各院系团总支的量化考核。
第十三条 “推优”工作注意事项:
(一)全校“推优”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指导下进行,基层“推优”工作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,由团总支组织实施,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“推优”工作。
(二)各级团组织要把“推优”工作作为一项光荣任务,加强对团员的培养、教育,不断提高团员青年的思想认识,同时要把“推优”工作进展的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,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。
(三)“推优”工作要按期进行,保证工作的连续性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校团委。
共青团新乡学院委员会
2016年1月